湖南工院党字[2016]47号
签发:熊琦
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廉政谈话和约谈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系(院)、部门:
现将《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廉政谈话和约谈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廉政谈话和约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谈话和约谈,是指学院党委和纪委,就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事项和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全体党员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二章 廉政谈话
第三条 廉政谈话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例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三种类型。
第四条 例行廉政谈话的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是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联系部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一次,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要点包括督促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规定的执行。
第五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是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决定任免后,正式上任前,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谈话要点包括结合新任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地指出其廉政风险点,提出要求和希望。
第六条 提醒谈话的谈话人和谈话对象是党委书记、党委其他班子成员或纪委书记对单位或群众有反映,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谈话内容包括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醒注意言行等。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要求谈话对象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第三章 约谈
第七条 约谈的约谈对象是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委书记。
第八条 约谈的谈话人是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谈话要点包括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指出约谈对象在履行主体责任,执行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措施,要求其作出明确承诺,抓好落实。其中:
(一)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情况。
(二)对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况。
(三)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情况。
(四)对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纪委监督责任情况。
第十条 约谈的方式分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启动约谈: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传达、不及时安排部署、不及时督促落实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敢抓不敢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三)对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
(四)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对发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
(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责成约谈对象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谈话实施
第十三条 廉政谈话和约谈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学院纪委可直接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工作。
第十四条 例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由谈话人根据情况确定。任前廉政谈话、约谈由纪检监察处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可派员参加。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廉政谈话和约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领导批示或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廉政谈话、约谈建议,确定谈话对象、种类和主题,约谈由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一般情况下,谈话人应提前1天告知谈话对象主题、时间、地点,也可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基层党组织。
(三)谈话对象应根据谈话通知,认真做好谈话接受谈话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谈话人按照谈话的不同类型和谈话要点进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谈话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谈话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谈话对象表明态度等。
(五)廉政谈话、约谈应当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廉政谈话由谈话人在“专用谈话记录本”上进行记录;约谈由参与约谈的工作人员进行记录,约谈记录经谈话人签字确认后,由纪检监察处归档。纪检监察处每季度对谈话情况进行统计(相关表格附后),谈话人年底将“谈话记录本”送纪检监察处检查考核。
(六)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及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同级党委、纪委报告,必要时可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应督促其认真整改。纪检监察处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谈话处理
第十六条 提醒谈话、约谈中涉及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谈话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
第十七条 谈话对象应当按照廉政谈话、约谈通知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谈话时必须如实汇报思想和廉政情况,或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谈话对象拒不服从廉政谈话、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塞责,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谈话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谈话对象,不得利用谈话谋取个人利益。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例行廉政谈话登记表
2.任前廉政谈话登记表
3.提醒谈话登记表
4.约谈登记表
5.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谈话工作情况汇总表
6.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谈话工作明细表
附件1 例行廉政谈话登记表
单位: 时间: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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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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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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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谈话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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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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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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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类 型 |
打招呼谈话
( ) |
信访谈话
( ) |
诫勉谈话
( ) |
谈话方式 |
集 体 谈
( ) |
谈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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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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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别 谈( )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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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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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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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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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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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谈话方式在对应选项括号中打“√”。2.谈话类型在对应选项括号中打“√
附件2
任前廉政谈话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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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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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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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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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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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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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基 本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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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感 受 及 本 人 廉 政 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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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提醒谈话登记表
序号 |
谈话对象
(姓名丶单位丶职务) |
谈话时间 |
谈话地点 |
谈话内容 |
谈话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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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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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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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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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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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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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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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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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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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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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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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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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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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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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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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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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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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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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纪律 |
谈话人: (姓名丶单位丶职务)
说明:1.谈话内容在对应选项中打“√”。2.谈话 方式为集体或个别。3.此表作为样表,使用时请另行印刷。
附件4
约谈登记表
约谈类型 |
工 作 约 谈 |
约谈人员 |
姓 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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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对象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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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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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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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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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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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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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约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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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对象签字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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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附件5 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谈话工作情况汇总表
序
号 |
谈话人(姓名、职务) |
谈话人次合计 |
例行廉政谈话 |
任前廉政谈话 |
提醒谈话 |
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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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纪律 |
组织纪律 |
廉洁纪律 |
群众纪律 |
工作纪律 |
生活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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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
人数 |
次数 |
人数 |
次数 |
人数 |
次数 |
人数 |
次数 |
人数 |
次数 |
人数 |
次数 |
人数 |
次数 |
人数 |
次数 |
人数 |
次数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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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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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作为样表,使用时请另行印
附件6
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谈话工作明细表 |
谈话人 (姓名、单位、职务) |
谈话对象 (姓名、单位、职务) |
谈话类型 |
谈话时间 |
谈话地点 |
谈话主要内容 |
涉及纪律类型 |
谈话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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